法官信箱 | 对已递交辞呈员工 公司再行解聘是否合法?

2023-08-12 16:07:05 来源:中工网

编辑同志:


(资料图片)

2023年7月30日,由于丈夫调动工作,我也决意随行,就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呈。在辞呈中,我表明自己将在30天后离职。不料,公司于次日即7月31日宣布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要我立马办理离职手续。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读者:郭冬冬

郭冬冬读者:

公司的做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包括过错解除与非过错解除。

所谓过错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6种情形,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非过错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3种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发现无论是过错解除还是非过错解除,都没有将员工已经递交辞呈,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也就是说,即使员工提出了辞职,用人单位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理由和程序。

结合本案,在你提交辞呈未满30天前,公司在不具有过错解除与非过错解除情形的情况下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无疑属于违法。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在公司违法解聘你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依法向你给付违法解除关系赔偿金。

颜东岳 法官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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